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,法典中的“继承篇”对《继承法》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修改——继承权发生了变化,订立遗嘱的方式发生了变化,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更被誉为是“跨越时空的守护”。今天,我们一起带你看看民法典里与继承权相关的改变。
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: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: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。
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: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消除后,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
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:遗嘱人可撤回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立遗嘱后,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,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。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,当出现多份有效遗嘱时,将以最新的遗嘱为有效遗嘱来执行。
不孝子女平日对父母不管不顾,不仅不尽孝道甚至还会虐待父母,父母去世后只想着怎么分钱,遇到这样的子女应该怎么办?
拿走“他”的继承权。
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: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丧失继承权:
1)故意杀害被继承人;
2)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;
3)遗弃被继承人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;
4)伪造、篡改、隐匿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;
5)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、变更或者撤回遗嘱,情节严重。
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: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。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按照民法典,侄、甥可代位继承遗产。
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。简单说,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、保存、管理和分配的人,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、隐藏、侵占、变卖等侵害行为。
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: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自继承开始后,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;没有遗嘱执行人的,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;继承人未推选的,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;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,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。
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: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。
那么,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呢?武丹彤律师建议,要注意以下细节。
1)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2)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;
3)遗嘱内容不违法;
4)处分的是遗嘱人合法财产;
5)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。
1)见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2)见证人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,即文盲、盲人、不知晓遗嘱语言等情形;
3)见证人不是继承人、受遗赠人;
4)见证人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。
1)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作为代书人代遗嘱人手写遗嘱全文;
2)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;
3)见证人(包含代书人)和遗嘱人签名;
4)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1)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;
2)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;
3)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1)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;
2)遗嘱内容展示在录音录像中,根据以往判例,最好由遗嘱人口述或由见证人口述后遗嘱人明确认可;
3)遗嘱人、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露出完整清晰的正脸并报出名字;
4)录音录像中需明确录制时间,比如展示今日报纸日期、新闻台日期等。
1)遗嘱人危急情况;
2)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;
3)遗嘱人口述;
4)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。如果危机情况解除则口头遗嘱无效。
1)遗嘱人亲自到场;
2)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具备相应资质;
3)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;
4)公证员应当制作谈话笔录,遇到遗嘱人是年老体弱、危重伤病人、间歇性精神病患者、盲人等情形的,还应制作录像或录音。